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260号 致: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宁波慈 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慈星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慈星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慈星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0年4月28日,慈星股份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宁波 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0年5月18日13:00在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708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孙平范先生主持。 经查验,慈星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慈星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慈星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慈星股份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2 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377,830,437股,占慈星股份股本总额的47.1110%;通过网 络参与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数672,041股,占慈星股份股本总额的 0.083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慈星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 的表决程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77,830,437股,反对股份672,041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 股,反对672,041股,弃权0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41.2007%。 2.《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77,830,437股,反对股份672,041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 股,反对672,041股,弃权0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41.2007%。 3.《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77,830,437股,反对股份672,041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 股,反对672,041股,弃权0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41.2007%。 3 4.《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77,830,437股,反对股份672,041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 股,反对672,041股,弃权0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41.2007%。 5.《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77,830,437股,反对股份672,041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 股,反对672,041股,弃权0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41.2007%。 6.《关于聘任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77,830,437股,反对股份672,041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 股,反对672,041股,弃权0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41.2007%。 7.《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77,830,437股,反对股份672,041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 股,反对672,041股,弃权0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41.2007%。 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77,659,537股,反对股份842,941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000股,反对842,941股,弃权0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26.2481%。 9.《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股,反对股份372,041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0,900股,反对372,041股,弃权0股, 4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67.4488%。 10.《关于坏账核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77,830,437股,反对股份672,041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 股,反对672,041股,弃权0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41.2007%。 11.《关于银行授信办理资产抵押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股,反对股份372,041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0,900股,反对372,041股,弃权0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67.4488%。 12.《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及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77,830,437股,反对股份672,041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 股,反对672,041股,弃权0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41.2007%。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 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 公司董事签署。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5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一平 许桓铭 2020 年 5 月 18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