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8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参加了公司2020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对此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
情况。
2、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4,500万元,且全部为公司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未发生任何
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傅桂平先生因个人原因已辞去其担任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
务及公司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董事会提名邹锦洲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审阅邹锦洲先生的工作履历、学历等有关证明材料,
我们发现邹锦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我们同意提名邹锦洲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减少投资总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全资子公司减少投资总额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充分考虑了慈星香
港的实际情况,不影响其正常业务的开展。减资完成后,慈星香港仍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
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
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该核销应收账款坏账事
项。
独立董事:张大亮、李成艾、张民元
202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