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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慈星股份: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补充协议的公告2020-11-20  

                        证券代码:300307           证券简称:慈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5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2020 年 7 月 24 日,公司股东宁波裕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人投
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裕人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人企业”)分别与自然人
徐松达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即《裕人投资股份转让协议》及《裕人企
业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受让方徐松达以4.80元/股的价格受让了转让方裕人
投资持有的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股份”)的2,010万股股份及
裕人企业持有的慈星股份的2,000万股股份,合计4,010万股股份。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
   《裕人投资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
支付的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后 30 日内向深交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徐松达已根据
《裕人投资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但由于新冠
疫情影响,大陆与香港往来不便,裕人企业授权代表至香港办理协议签署的律师
见证事务受到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
得低于 5%,因此徐松达受让裕人投资与裕人企业所持股份事宜应合并向深交所
提交股份转让申请,裕人投资向徐松达转让股份事宜无法单独向深交所提出转让
申请。经各方协商一致,就《裕人投资股份转让协议》、《裕人企业股份转让协议》
中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以避免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后续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或纠纷。

    二、协议转让的补充协议基本情况
    2020 年 8 月 21 日,裕人投资、裕人企业(以下分别简称“甲方一”、“甲
方二”)与徐松达(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宁波裕人投资有限公司、裕人企
业有限公司与徐松达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一)》(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仅就向深交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的时限进行
了调整,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向深交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的时限调整
   1.1 各方一致同意,调整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向深交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的时
限,在甲方二授权代表办理完毕协议签署的律师见证事务后,各方向深交所提交
股份转让申请,但至迟不应晚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
   1.2 如在上述时限届满后各方仍未向深交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的,则各方同
意按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方案的选择及具体操作事项由各方另行书面约定:
   (1)终止本次股份转让事项;
   (2)甲方二不再向乙方转让股份,由甲方一或者甲方二指定的其他第三方
向乙方实施股份转让,以使得乙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仍维持 4,010 万股不变。

       2、补充协议的生效
       2.1 本补充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
日起成立并生效。

       3、其他约定
   3.1 本补充协议构成《裕人投资股份转让协议》、《裕人企业股份转让协议》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2 本补充协议与《裕人投资股份转让协议》、《裕人企业股份转让协议》不
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适用《裕人投资股份转让
协议》、《裕人企业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
   3.3 除本补充协议中另有说明外,本补充协议中所使用的词语或定义与《裕
人投资股份转让协议》、《裕人企业股份转让协议》中的词语或定义具有相同的含
义。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补充协议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
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承诺其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
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
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宁波裕人投资有限公司、裕人企业有限公司与徐松达关于宁波慈星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一)》
       特此公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