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1-19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和《宁波慈星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经审阅相关材料并听取有关人员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详细介
绍,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一、关于批准与本次发行对象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公司拟与广微控股(珠海横琴)有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平、公正的
原则,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大亮、李成艾、张民元
202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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