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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慈星股份: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1-19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利润分配
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充分考虑公司实际及发展需要,公司制定了《未来
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
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 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 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地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
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后仍有剩余时,公司以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
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在进行现金股
利分配之余根据公司股票估值情况发放股票股利。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
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调整机制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公司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须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后提交股东大会,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
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
并由证券部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利润分配政策变更的议案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