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拟审议的《关于聘任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0年度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审核的 工作中坚持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履 行审计职责。因此,同意公司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董事会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成艾 张大亮 张民元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