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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慈星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7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证券部是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
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信息披露网站上

                                   1
刊登。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2
   19、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2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


                                     3
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
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
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
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
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4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安排,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实施。董事长与董事会
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
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以上相关主体应对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
整。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公司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二十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
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
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
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
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
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5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
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
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
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6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宁波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宁波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订时亦同。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



                                    7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报备时间:
                                                                             亲 属
                                                                     亲 属            知 悉   知 悉   知 悉   知 悉
                                                                             关 系
       姓名/          证 件   证 件   知 情   所 属          关 系   关 系            内 幕   内 幕   内 幕   内 幕   登 记   登 记   股 东   联 系   通 讯
序号           国籍                                   职务                   人 证
       名称           类型    号码    日期    单位           类型    人 姓            信 息   信 息   信 息   信 息   时间    人      代码    手机    地址
                                                                             件 号
                                                                     名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码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注: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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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述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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