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事项发表如下事前审核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公司综合考虑未来 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张大亮 李成艾 张民元 202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