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慈星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主业,优化产业结构,符合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交易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联董事对该事项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 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实施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 意将本项议案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大亮、李成艾、张民元 202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