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19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和《宁波慈星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一、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充分了解该关联交易
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主业,优化
产业结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该项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
表决。
独立董事:张大亮、李成艾、张民元
202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