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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慈星股份: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9-22  

                        证券代码:300307        证券简称:慈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7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慈星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2022]15号《关于对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孙平
范、杨雪兰、邹锦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孙平范、杨雪兰、邹锦洲:
   经查,2022年1月28日,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股份)披露《2021年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13,000元至17,000万元。4月20日,慈星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将2021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7,500万元至9,000万元。4月28日,慈星股份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8,817.16万元。慈星股份业绩预告技露的预计
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慈星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孙平范作为慈星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杨雪兰作为慈星股份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邹
锦洲作为慈星股份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
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慈星股份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
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论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
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