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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际旭创: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5  

						                                               中际旭创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相关安排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
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
力和抗风险能力,加速推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2、公司审议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内容。

    二、对公司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预案修订内容切实可行,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公司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充分虑了公司所
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论证分析切实、详尽,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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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对公司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总额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发
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提升公司的
盈利能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
采取措施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的相关调整,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
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相关措施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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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
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战淑萍             田 轩            陈大同                 金福海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