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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际旭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9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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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事业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

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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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
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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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的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分析师
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
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
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五)筹备会议: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以及路演活动的筹备,会议材料的准备;

    (六)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七)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中介机构或公司保持良好的

合作交流关系;

    (八)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十)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一)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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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

露稿件;

    (六)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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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

司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

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可

通过公司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新媒体

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业绩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文件(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

分析师调研;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箱;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证券部专人负责,保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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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

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

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与

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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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信用;

    (三)及时、公平;

    (四)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二十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

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

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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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

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

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二十三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

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

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

析,并提出对策。

       如果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二十四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公司证券部人员进行接听、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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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表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误解,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特殊
情况下,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媒体可以通过书面提纲(须加盖媒体单位
公章)方式进行传真采访。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前
3天与证券部预约登记。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许可不得拍照、
摄影摄像、录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在参观过程中,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由证券部安排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其
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必须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

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同时立即报告深交所并进行公告。为防止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相关的档案,由证券部进行管

理。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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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

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

改和解释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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