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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艾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4-03  

						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吉艾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7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2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中汇广场A座1101吉艾科技集团

股份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过半数公司董事推举的董事徐博先生为现场

会议主持人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30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2,217,7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35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5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6,044,6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31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6,173,1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386%;通过现场和网络参

加本次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共计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745,127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2.495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宋勇鹏律师、洪毓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
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12,136,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8%;反

对8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1,664,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6275%;反对8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12,106,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7%;反

对1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34,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4895%;反对1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05%;弃权0股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12,106,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7%;反

对1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34,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4895%;反对1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12,106,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7%;反

对1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34,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4895%;反对1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宋勇鹏律师、洪毓吟律师

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

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五、备查文件

1.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艾

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