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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艾科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6-29  

						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吉艾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9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中航技广

场C栋6层604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姚庆先生为现场会议主持人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8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9,932,7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13.53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4,886,04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12.96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

5,046,7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695%。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

本次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

小投资者”)共计16人,代表股份6,011,5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78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云龙律师、何晨夫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19,819,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8%;

反对92,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5%;弃权

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98,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8.1210%;反对92,9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5463%;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7%。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18,856,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26%;

反对1,056,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08%;弃权

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3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82.0957%;反对1,056,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7.5716%;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云龙律师、何晨夫律师

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

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五、备查文件

    1、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