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吉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1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中航技广 场C栋6层604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姚庆先生为现场会议主持人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9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5,347,2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19.78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866,2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3.82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 141,481,0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966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 加本次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共计14人,代表股份6,838,3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771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韩公望律师、李贵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议 案》 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 反对3,8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11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3,8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56.70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关于修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非公 开发行后适用) 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 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 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 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 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 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 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 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 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 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 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 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 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 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 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 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 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 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 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关联方拟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公司股东姚庆先生就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股东对本议案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1,625,052股。 同意137,747,0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618%; 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1%;弃权 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8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 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 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韩公望律师、李贵超律师 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