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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艾科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1-10  

                        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吉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1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中航技广

场C栋6层604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姚庆先生为现场会议主持人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6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007,6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7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5,109,46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3.96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1,898,2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4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

本次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

小投资者”)共计3人,代表股份1,525,3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72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韩公望律师、李贵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36,836,3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71%;

反对17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2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4,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88.7699%;反对17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1.2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36,836,3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71%;

反对17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2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4,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88.7699%;反对17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1.2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36,836,3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71%;
反对17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2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4,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88.7699%;反对17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1.2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韩公望律师、李贵超律师

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