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吉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8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
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后,
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对段毓女士的个人履历、相关资格的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段毓女士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
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
除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
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候选人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段毓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该事项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备案审核
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提名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郭明杰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之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
力。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郭明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
彭学军
2022 年 5 月 27 日
(此页无正文,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
章贵桥
202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