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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吉艾: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2022-12-05  

                        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ST吉艾        公告编号:2022-090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进展)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合计 205,760,831.53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
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通过查
询银行账户信息,并与银行及法院联系确认,获悉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被法院
司法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
编号:2022-072)。

    公司于近日获得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诉状》电子扫描版(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对应的纸质原件)。获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民生无锡分行”或“原告”)就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
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截至本
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一: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被告二:姚庆

    被告三: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四:平阳信沃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有关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6 月 24 日,公司与原告签署了《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
告向公司提供中长期贷款,借款金额为 2 亿元,借款期限为 3 年,自 2019 年 6
月 25 日至 2022 年 6 月 25 日;利率为浮动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浮动,首
期利率为基准利率 4.75%数值上浮 0.1%,即 4.85%;后期根据新的基准利率浮动
调整);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还款方式为按日计息,按年结息,结息
日为每年 12 月 20 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到期一次还本;合同正文
第 5.7 条约定了逾期罚息、复利的计收方式;第 8.2 条、12.3 条约定了甲方违
约后应承担乙方因诉讼产生的费用。

    同日,原告与姚庆先生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姚庆先生就公司上述合同
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原告与公司、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平阳信沃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签署了《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持
有的不良资产处置的应收账款、收益权为公司上述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质押担保
责任。

    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向公司发放了 2 亿元贷款。前
述贷款到期后,因公司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担保人也未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原
告遂提起该次诉讼。

    3、诉讼请求

    ( 1 ) 判 令 被 告 一 立即 清 偿 原 告 借 款 本金 199,950,000 元 , 期 内 利 息
5,010,831.53 元,逾期罚息 (自 2022 年 6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
金 199,95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数值上浮 0.1%,
再上浮 50%计收);期内欠息之复利(自 2022 年 6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 5,010,831.53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数值上浮 0.1%,
再上浮 50%计收);并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 800,000
元;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 1 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被告一就其持有的不良资产应收账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有
权以被告一持有的不良资产进行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 1 项债务范围内优
先受偿;

    (4)判令被告三、四就其持有的不良资产未来收益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原告有权以被告三、四持有的不良资产进行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 1 项债
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准备案件应诉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诉讼维权。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相关
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