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趣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2014-03-07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未发现公司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
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
关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
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
有关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3 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
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管理者、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
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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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发展。
五、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六、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七、 本次修订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的,修订后内容符合《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
提出的《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独立董事:张英海、李晓龙、楼珊珊
20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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