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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掌趣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4-03-28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事 务 所
                  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
所”)接受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掌趣科技”)委
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掌趣科技采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玩
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蟹科技”)100%股权、上游信息科技(上海)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游信息”)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所涉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交易,本所已于 2013 年 10 月 14 日、31 日分别出具《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现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第 131503 号《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的要求,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4]000629 号《北
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4]000630 号《上游信息科技(上
海)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以及玩蟹科技、上游信息自《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的期间内相关
  事项进展和变化的有关情况,对本次交易相关情况进行了持续关注和补充核查验
  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相关内
  容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掌趣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
  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
  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掌趣科技、上市公司 指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玩蟹科技          指 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
上游信息          指 上游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上游          指 北京上游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上游          指 上游网络有限公司,英文名称:Upstreamgame Limited
亿辉博远          指 北京亿辉博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分播时代          指 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至高投资          指 北京至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标的资产          指 玩蟹科技 100%股权、上游信息 70%股权的合称
目标公司          指 玩蟹科技、上游信息的合称
本次交易          指 掌趣科技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并募集



                                     2
                       配套资金的交易行为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指 本次交易项下,掌趣科技采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
现金购买资产           买玩蟹科技八名股东持有的玩蟹科技合计 100%股权,以及
                       购买上游信息五名股东持有的上游信息合计 70%股权
本次发行           指 掌趣科技为购买标的资产而向玩蟹科技除分播时代以外的
                       其他七名股东、上游信息除朱晔以外的其他四名股东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行为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指 本次交易项下,掌趣科技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
                       总金额 25%的行为
《重组报告书》     指 掌趣科技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购买资产协议》   指 掌趣科技与玩蟹科技八名股东、上游信息五名股东于 2013
                       年 10 月 14 日分别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
玩 蟹 科 技 20131130 指 大华审字[2014]000629 号《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止)
上 游 信 息 20131130 指 大华审字[2014]000630 号《上游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止)
华泰联合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金杜/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企华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大华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闻出版总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系 2013 年国家新
                       闻出版总署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合并后组建的机构
文化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商标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         指 北京仲裁委员会




                                        3
北京市工商局       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淀工商局         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嘉定工商局         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
北京文化执法大队   指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上游控股           指 上游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称:Topgame Holdings Limited
北京畅游           指 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完美世界           指 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北纬通信           指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神互动           指 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四方协议书         指 查良镛先生、北京畅游和完美世界(其已分别获查良镛先
                      生授权而拥有查良镛先生创作的多部武侠小说的相关移动
                      端游戏软件改编权)与玩蟹科技共四方签订的《协议书》
                      及其附件
《公司法》         指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通过并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公司法》有关修订,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仲裁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著作权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劳动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发行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
                      括其不时的修改、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4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核查,并补充了
工作底稿,现补充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中核查问题的法律意见


    9 月 22 日,曾廷坤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重组报告书披露:“在该股
权争议适当解决,且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玩蟹科
技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请申请人补充披露目前是否存在
影响“争议适当解决,且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请申
请人补充披露玩蟹科技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条款,该次股权转让对本次
重组的影响。请律师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1 题)


    (一)曾廷坤仲裁案的进展


    关于 2013 年 9 月 22 日曾廷坤(申请人)与叶凯、胡磊万城、欧阳刘彬、尹
力炜、吴世春、陈麒麟、分播时代、玩蟹科技(被申请人)之间因《股权转让及
股权回购一揽子协议》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北京仲裁委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
庭,适用普通仲裁程序,在北京开庭审理。2014 年 1 月 15 日,北京仲裁委出具
(2014)京仲裁字第 0023 号《裁决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曾廷坤的仲裁请求。根
据《仲裁法》及前述《裁决书》,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玩蟹科技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条款


    《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章程》(2013 年 3 月 1 日签署,并经 2013 年 8 月 7
日公司股东会最后一次修正)第 22 条规定:“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
资,应当经分播和董事会事先书面同意;否则,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
的公司股权或对公司的股权设定质押、担保、选择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权利负
担。经分播和董事会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下及价格优先认
购该股权。”




                                     5
    第 23 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应当经分播和
董事会事先书面同意;否则,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对公
司的股权设定质押、担保、选择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权利负担。经分播和董事
会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下及价格优先于潜在购买者购买该
部分拟转让股权。公司现有的自然人股东对外出售其持有的经同意转让的股权
时,分播有权按照其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比例向潜在购买者出售股权。”


    上述玩蟹科技章程中有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原股东具有同等
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没有违反《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


    曾廷坤原持有的玩蟹科技 13.16%股权转让已经玩蟹科技 2013 年 6 月 4 日相
关股东会决议同意,相关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征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工商
管理部门核准股东变更登记,该次股权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和外部程序。就玩
蟹科技 13.16%股权争议,曾廷坤仲裁案已经北京仲裁委裁决驳回曾廷坤有关撤
销该次股权转让交易协议的请求,该案已得到有效解决。据此,曾廷坤自该次股
权转让完成后已彻底退出玩蟹科技,不再享有《公司法》和玩蟹科技章程中规定
的包括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内的股东权利。


    (三)对玩蟹科技 13.16%股权争议及仲裁案的核查方式


    就 2013 年 4 月 24 日曾廷坤向叶凯、胡磊万城、欧阳刘彬、尹力炜转让所持
玩蟹科技合计 13.16%股权有关事宜,及由此引发的上述争议仲裁案,本所经办
律师主要采取了如下核查方式:


    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玩蟹科技提交的有关该次股权转让的全套工商申请、税
务申报等资料,对叶凯等该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进行了面谈,查阅了《仲裁申请
书》、《裁决书》等文件、被申请人玩蟹科技等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函,审查了被申
请人就该仲裁案聘请的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曾廷坤转让北京玩蟹
科技有限公司 13.16%股权仲裁案的专项法律意见》并与代理律师进行了面谈。




                                   6
    此外,为及时了解仲裁案的进展阶段,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7
年 9 月 20 日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 24 条“仲裁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
家秘密的除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
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本会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
序进行的情况”的有关仲裁保密规定,以及《仲裁法》第 29 条“当事人、法定代
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授权本所
经办律师姜翼凤、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樊欣,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
中的一个,与被申请人及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等共同出席了庭审现
场,听取庭审中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等意见并签署了庭审笔录,本所经办律
师及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具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
请求等代理权限。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 11 条的有关规定,同一
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
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
见。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 20 条的有关规定,财
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多方当事人委托的,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的
利益冲突。


    本所及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掌趣科技委托,就本次交易提供专项服务,需对玩
蟹科技 100%股权是否具备《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属清晰及过户或者转移不
存在法律障碍等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据此,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及财务
顾问主办人仅能作为代理人方可出席具有保密性质的仲裁庭审程序,系为审慎履
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及对掌趣科技发表有关意见,前述行为符合《北京仲裁委员
会仲裁规则》并已经仲裁庭当庭认可,不存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
本所经办律师的上述核查方式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




                                   7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曾廷坤仲裁
案已经北京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2013 年 4 月曾廷坤转让玩蟹科技 13.16%股权,
应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障碍,玩蟹科技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
障碍。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是否已向用户提示玩蟹科技与金庸等人的《协议书》到
期风险,是否存在潜在纠纷。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协议到期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
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3 题)


    (一) 四方协议书签署及履行情况


    根据查良镛先生、北京畅游和完美世界(其已分别获查良镛先生授权而拥有
查良镛先生创作的多部武侠小说的相关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与玩蟹科技共四
方签订的《协议书》及其附件,查良镛先生、北京畅游和完美世界已共同同意玩
蟹科技在现有使用的方式下继续在《大掌门》中使用授权作品,直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玩蟹科技应将其获得的游
戏入账净收入按约定比例分予北京畅游、完美世界,各方按季度结算确认有关游
戏收益分成。根据玩蟹科技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正在
与北京畅游、完美世界办理首笔分成款的结算、确认和支付事宜,未出现四方协
议书项下的违约行为。


    (二) 四方协议书到期风险及应对计划


    根据玩蟹科技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审阅北京畅游、完美世界所获
查良镛先生有关授权的文件,四方协议书有效期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终止,一方
面,是该期限需合理早于北京畅游、完美世界获查良镛先生有关授权的有效期,
另一方面,四方协议书到期后,不排除在各方此前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协商续约的
可能性。


    根据玩蟹科技拟定的到期风险应对计划:(1)在四方协议书到期前的合理时
间内,玩蟹科技将视届时《大掌门》游戏运营、用户数量等客观情况,决定是否




                                     8
启动与查良镛先生、北京畅游和完美世界(如其继续获得查良镛先生有关授权作
品的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的授权)的续约工作。(2)如玩蟹科技决定启动续约
工作,则玩蟹科技将与查良镛先生等有关各方重新协商符合届时《大掌门》游戏
运营实际情况的分成水平,如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由有关各方续签有关授权文
件,《大掌门》将继续使用授权作品中有关人物姓名、武器和武功名称等元素。
(3)如玩蟹科技决定不启动续约工作,或者与查良镛先生等有关各方无法就续
约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则玩蟹科技将在四方协议书到期后即行终止运营《大掌门》
或修改有关游戏内容,不再继续使用授权作品中任何元素。


    (三) 关于游戏可能终止运营的用户风险提示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 49 号)第 22 条规定,网络游
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应当提前 60 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
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
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阅《大掌门》现行有效的用户协议,该协议已包含《网络
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网络游戏终止运营情形下对应的公告、虚拟货币处臵
等内容,用户风险提示内容可覆盖四方协议书到期导致《大掌门》可能终止运营
的情形,亦没有违反文化部制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等有关
强制性规定,具体如下:


    “用户了解并同意,本游戏作为一款网络游戏,必然有全面终止运营的情况
发生,玩蟹科技在发生以下情况下有权自主决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由于玩
蟹科技的授权方停止授权而导致玩蟹科技无法合法运营网络游戏;玩蟹科技决定
停止运营。


    本游戏不管由于任何原因终止运营,玩蟹科技均会提前 60 日以玩蟹科技网
站相关页面或游戏页面中公告的形式通知用户,用户应依照玩蟹科技的指示采取
相应措施自行处理游戏账号(包括注销或停止使用该账号)、游戏内虚拟物品等




                                   9
相关事宜。用户无权且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玩蟹科技终止运营或以任何形式要求
或主张玩蟹科技继续运营网络游戏。


    在玩蟹科技公告终止游戏运营后,用户有权在玩蟹科技要求的时限内选择退
还未消费的充值,或根据玩蟹科技提供的方案将其在大掌门中的充值转换为玩蟹
科技开发、运营的其他游戏产品中的虚拟货币;或者根据玩蟹科技的建议采取其
他处理方式。但是,用户在本游戏产品中已消费的充值,玩蟹科技不予退还。在
玩蟹科技需终止运营本产品的情形下,玩蟹科技在发出停运公告并履行了退换义
务后,无需就本游戏的停止运营向用户承担任何其他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玩蟹科技已就四方协议书到期风
险拟定应对计划,并在用户协议中对《大掌门》游戏可能终止运营的情形作出风
险提示,提示内容没有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强制性规定;据此,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玩蟹科技已采取相关措施,通过前述应对计划和风险提示,
防范四方协议书到期可能致游戏终止运营从而引发的网络游戏用户争议或纠纷,
四方协议书到期不会对玩蟹科技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忍将》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著作权纠纷,如存在,
请披露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后发表明确意
见。(《反馈意见》第 5 题)


    根据《重组报告书》、玩蟹科技及其包含分播时代在内的全体股东分别出具
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忍将》系由分播时代作为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人、并与玩蟹科技联合运营的移动网络游戏。


    (一) 分播时代的基本情况


    分播时代系 2007 年 8 月 21 日于北京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500 万元,主要从事手机游戏和社交游戏的研发和运营,旗下热酷品牌拥有《阳
光牧场》、《梦幻海底》、《捕鱼假日》、《幻想之城》、《后院三国》等社交
游戏以及《找你妹》等多款手机游戏。分播时代目前持有京 ICP 证 110392 号《电




                                   10
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京网文[2011]0371-119 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证》等有效期内的、从事主营业务的必备资质证书。


    (二) 《忍将》游戏的研发和运营背景


    鉴于日本忍者故事和漫画等作品在国内具有广泛的受众群体,而玩蟹科技的
首款卡牌类游戏《大掌门》2012 年 9 月上线运营后取得巨大成功,充分证明玩
蟹科技游戏制作团队对于卡牌类游戏成熟的开发、运营经验;于是,分播时代希
望由玩蟹科技游戏制作团队研发制作一款日本忍者题材移动网络游戏;分播时代
负责选题、策划、美术资源,同时委托玩蟹科技负责程序代码等技术方案,游戏
研发成功后由双方联合运营。


    该游戏即《忍将》于 2013 年 3 月研发完成,经双方验收合格并认为满意后
于 4 月上线,玩蟹科技于 5 月登记并取得软著登字第 0558114 号《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登记证书》。因《忍将》在运营初期表现出了良好的成长性,分播时代与玩
蟹科技于 5 月、9 月分别签署了《手机游戏“<忍将>ios 版、安卓版”热酷合作协
议》及补充合作协议(以下合称“合作协议”)。9 月,玩蟹科技将已登记的软件
著作权转让给分播时代,分播时代获发软著登字第 0609710 号《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登记证书》。12 月,分播时代就《忍将》游戏办理了文化部网络游戏备案,
取得文网游备字[2013]M-RPG092 号备案证明。


    根据上述,《忍将》为分播时代合法登记并拥有的游戏软件。就《忍将》有
关的第三方著作权问题,分播时代与玩蟹科技的合作协议已作出明确约定:游戏
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分播时代享有,游戏本身及其开发、发行、推广、运营等
各阶段涉及的全部知识产权风险、责任及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自双方开始合作
时起即由分播时代全部承担,合作游戏需取得第三方版权许可的,由分播时代负
责并承担费用。


    (三) 《忍将》潜在的有关第三方著作权事后许可或同意


    鉴于国内网络游戏的产业爆发、游戏开发过程的快速性、游戏企业成功开发




                                   11
游戏的高风险性、游戏企业初期资金的紧缺型等众多客观因素,除产业规模大、
资金实力足的大型游戏运营商外,众多国内中小型游戏企业在创业阶段大多重点
关注新游戏的创意和该创意在技术上的实现问题,而对研发过程中自身及他人的
知识产权认识和保护观念较为薄弱和滞后。2013 年 3 月首次发表的《忍将》游
戏在研发成功和 2013 年下半年运营效果较好的情形下,也存在行业内目前普遍
存在的上述有关第三方著作权许可或同意滞后的情形。


    《忍将》游戏是一款卡牌类移动网络游戏,内有超过 200 名忍者可供玩家挑
选,完美的忍者伙伴培养系统及新颖的羁绊系统设计,使得玩家可以体验丰富多
彩的忍者世界。《忍将》的 Q 版人物策划及美术设计主要取材于日本动漫作品
《火影忍者》中部分卡通形象,其原著作者或有关著作权人根据《保护文学和艺
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及《著作权法》等规定,享有包括修改
权在内的一系列著作权权利。


    日本动漫产业发达,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其上游是期刊原创作品的连
载、单行本图书的结集出版,中游是电影或电视剧动画片的拍摄,下游是围绕动
画片或漫画书中主体形象的衍生品开发,因此,有关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人体系较
为复杂。自 1999 年开始漫画连载的《火影忍者》也存在漫画作者、连载周刊、
出版社、电视台等享有部分著作权的多个权利人的情形。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网站(www.ccopyright.com.cn/cpcc/)版权登记等公开查询,未查找到有关《火
影忍者》的著作权登记信息。根据互联网公开信息及分播时代与国内同行业的多
方沟通,腾讯公司于 2013 年取得《火影忍者》等日本动漫作品的相关互联网传
播权,并曾向业内有关公司发函,要求有关侵犯火影忍者题材的盗版游戏企业停
止运营有关网页游戏。但经分播时代向腾讯公司确认,其目前并未取得《火影忍
者》的手游改编权。截至目前,尚无已知的国内同行取得《火影忍者》的相关手
游改编或使用权。


    (四) 有关委托或合作开发运营的游戏的第三方著作权风险防范措施


    就与玩蟹科技之间的委托、合作、联合开发和运营有关移动网络游戏涉及的
第三方著作权事宜,分播时代已制订如下风险防范措施并作出相应承诺:




                                  12
   1.   分播时代与玩蟹科技之间有关《忍将》著作权归属、权利、义务、风
险及责任承担的约定内容明确、清晰,双方之间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著作权纠纷。


   2.   《忍将》游戏不存在已知的国内著作权人,目前也不存在已获手游改
编权的国内被授权人,分播时代、玩蟹科技目前未收到过境内外任何有关《忍将》
侵犯“火影忍者”或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方面的第三方主张,或要求修改
游戏内容、停止运营、赔偿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第三方诉求,目前不存在有关《忍
将》的著作权纠纷。


   3.   未来如有合格的第三方主张《忍将》侵犯有关著作权,分播时代将全
权负责、妥善解决,如届时需取得有关著作权人或被授权人的许可或同意,有关
法律手续和费用均由分播时代按照国内同行业公开市场的价格水平进行协商、谈
判、办理和取得。在前述问题解决前、或者如发生第三方著作权侵权纠纷导致《忍
将》停止运营,且给玩蟹科技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分播时代将负责澄清,
经济赔偿责任均由分播时代承担。分播时代应确保玩蟹科技不因《忍将》潜在的
第三方著作权事后许可或同意事宜而受到任何经济损失,亦保证不会因此对玩蟹
科技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   分播时代已充分认识到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保证自承诺函
出具日起,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未来还可能发生的与玩
蟹科技之间的委托、合作、联合开发和运营有关移动网络游戏过程中,应充分论
证、取得有关第三方认可,保证有关游戏软件无侵犯第三方著作权之虞,且玩蟹
科技不会因有关委托、合作、联合开发运营事宜而遭受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


    就玩蟹科技自主或受托研发、独立或联合运营移动网络游戏过程中涉及的第
三方著作权事宜,玩蟹科技及管理层股东叶凯、胡磊万城、欧阳刘彬、尹力炜已
承诺充分认识到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保证自相关承诺函出具日起,严
格遵守《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玩蟹科技自主研发和运营有关移动网
络游戏过程中,应充分论证、取得有关第三方认可,保证有关游戏软件无侵犯第
三方著作权之虞。未来如发生第三方著作权侵权纠纷导致《忍将》停止运营且因
此导致玩蟹科技在盈利承诺期内实际盈利数低于相关年度盈利预测数的,玩蟹科


                                   13
技的有关股东均按照《购买资产协议》中有关盈利补偿承诺执行,确保上市公司
不因《忍将》潜在的第三方著作权事后许可或同意事宜而受到任何经济损失,亦
保证不会因此对玩蟹科技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就上述事实、承诺和保证,分播时代、玩蟹科技、其他有关各方已经签署了
书面承诺函,并保证函载内容无虚假称述或遗漏,并将全面、适当、充分地履行
该等承诺。


    综上所述,玩蟹科技、分播时代已就《忍将》的软件著作权归属、权利、义
务、风险及责任承担作出明确、清晰的书面约定,该等约定合法有效,能够保护
玩蟹科技的利益;分播时代、玩蟹科技目前未收到有关第三方权利主张,分播时
代及玩蟹科技的管理层股东已就有关著作权问题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并作出相应
承诺,该等措施和承诺切实可行;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忍将》著作
权有关事宜,不会对玩蟹科技的持续经营及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基于 flash 的网络游戏引擎”是否为玩蟹科技时任股东的
职务发明,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事项。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后发表明确
意见。(《反馈意见》第 6 题)


    2011 年 8 月 31 日,玩蟹科技股东会决议同意由公司当时的六位自然人股东
叶凯、胡磊万城、尹力炜、曾廷坤、陈麒麟、吴世春共同以“基于 flash 的网络游
戏引擎”按评估值 70.91 万元对公司作价出资。2011 年 9 月 6 日,前述股东签订
《知识产权分割协议书》,约定陈麒麟、胡磊万城、吴世春、叶凯、尹力炜、曾
廷坤分别拥有“基于 flash 的网络游戏引擎”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总所有权权益的
10%、19.5%、10%、21.5%、2%、37%。2011 年 9 月 9 日,中都国脉(北京)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都评报字[2011]100 号《资产评估报告》,验证前述用于
出资的知识产权在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8 月 31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 70.91 万元。
2011 年 9 月 13 日,前述股东与玩蟹科技分别签订《财产转移协议书》,明确转
让方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基于 flash 的游戏网络引擎”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的
所有权转移给玩蟹科技。2011 年 9 月 13 日,北京东财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知识产
权出资进行验证并出具东财验字[2011]第 DC1743 号《验资报告》。




                                    14
    《合同法》第 326 条第二款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
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20 号)第 2、4 条分别规定,合同法第 326 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1)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
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2)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
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合同法第 326 条第二款所称
“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
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
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
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
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1)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
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2)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专利法》及其
实施细则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标准与前述规定原则一致。


    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对职务技术成果(包括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标准,
以职工履行本职工作、或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具有实质性贡献为要素,不以单位的
业务范围、完成发明创造是否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是否利用职
工业余时间等单一标准来划分。根据《知识产权分割协议书》、《财产转移协议书》
等文件及本所经办律师对玩蟹科技对有关自然人的面谈,“基于 flash 的网络游戏
引擎”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职务技术成果的认定标准
并不一致。


    为了确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充实性,2013 年 10 月,玩蟹科技作出股东会决议,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进行上述知识产权出资的现存公司股东叶凯、胡磊万城、
尹力炜、陈麒麟、吴世春按其目前各自对公司出资额占该等出资额合计的比例,
向公司补充等值于 70.91 万元的现金,该等现金全部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根据
玩蟹科技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公司入账凭证等资料,玩蟹科技已收到前述补足




                                    15
现金并完成相关账务处理。


    根据玩蟹科技提供的自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海淀工商局出具的有关证
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在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hd315.gov.cn)公开查询,玩蟹
科技自 2009 年 10 月 10 日至今,已经历年工商年检,无工商失信或处罚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玩蟹科技有关股东已就历史上“基于 flash 的
网络游戏引擎”的知识产权出资涉及资本维持和充实事宜,采取谨慎、合理、有
效的措施,符合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玩蟹科技 2013 年 1 月股权转让作价及依据。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7 题)


    (一)2013 年 1 月股权转让过程及作价


    2013 年 1 月 28 日,经玩蟹科技第三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
意叶凯将其所持有的玩蟹科技 1.05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欧阳刘彬,曾廷坤将其所
持有的玩蟹科技 7.37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欧阳刘彬,曾廷坤将其所持有的玩蟹科
技 10.52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叶凯。同日,前述各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签署了《出
资转让协议书》。2013 年 3 月 29 日,玩蟹科技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毕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


    根据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协议、决议及工商变更登记资料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对玩蟹科技相关股东的面谈、玩蟹科技及本次股权的受让方的书面说明,本次股
权转让为无偿。


    (二)无偿转让股权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玩蟹科技提供的工商查询资料及其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对玩蟹
科技相关股东面谈,本次无偿转让股权主要与玩蟹科技的创业特点有关,具体理
由如下:




                                   16
    在创业初期(2009 年至 2012 年),玩蟹科技对创业团队的激励和约束采取
个人直接持股方式。彼时,玩蟹科技核心的技术和管理团队尚在形成过程中,随
着公司产品定位及市场策略于 2012 年末调整到位,股权结构终于确立了以叶凯、
胡磊万城、尹力炜、欧阳刘彬为核心的技术和管理团队。在创业初期,创业团队
中每个人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始终综合其个人的专业能力和成就、分工和职责、
贡献度等各种因素,在新股东加入、老股东退出而发生股权转让时,经公司的全
体股东协商同意而进行动态调整。为此,发生在创业初期的创业团队成员之间的
无偿转让股权,是对该时期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执行。


    在 2009 年 10 月公司创立之始,全体股东就一致同意公司设臵用于激励的预
留股权并登记在公司第一大股东名下持有,因此,包括 2013 年 1 月股权转让在
内的玩蟹科技历史上多次发生在创业团队成员之间的内部股权转让(不包括外部
投资者分播时代于 2011 年 1 月以增资和转股方式投资入股、曾廷坤于 2013 年 4
月现金退出、亿辉博远于 2013 年 8 月受让股权的三次股权变动外)均为无偿。
该等玩蟹科技的股权结构设臵及创业团队成员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符合游戏公司
创业初期缺资金、核心团队尚在形成中、产品研发风险高等客观情况和特点,不
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玩蟹科技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已经玩蟹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价格采用无偿符合玩蟹科技创业初期公司实
际情况和特点,股权转让定价不违反《公司法》及玩蟹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请申请人详细说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的计算过程,是否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38 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后发表明确
意见。(《反馈意见》第 23 题)


    按照《发行管理办法》第 38 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按照《发行实施
细则》第 7 条规定,“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17
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掌趣科技 201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重组报告书》等文件,本
次交易项下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掌趣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3 年 10 月 16 日。因掌趣科技股票在 2013 年 7 月 17 日至
2013 年 10 月 15 日持续停牌,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为 2013 年 6 月 19 日至
2013 年 7 月 16 日间的 20 个交易日。此外,掌趣科技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至定
价基准日前一日股票持续停牌,在此期间实施了 201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即掌趣科技于 2013 年 9 月 23 日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


    根据上述及掌趣科技相关股票交易情况,计算得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成交金额总计 13,342,842,432.40 元,成交量合计 373,999,014
股,前 20 日股票交易均价为 35.67614334 元/股,前 20 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为 32.10852901 元/股,除权后前 20 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为 17.83807167 元/股,
据此确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 17.84 元/股。


    根据掌趣科技 201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
发行定价原则为询价发行,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掌趣科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
交易的核准文件后,按照《发行管理办法》和《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依
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
和发行股数。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掌趣科技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项下配套融资股份发行定价符合《发
行管理办法》第 38 条的有关规定。




                                     18
    吴世春、陈麒麟、刘智君、朱晔等人除持有标的资产股权并担任董监事外,
还投资其他公司,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人员在标的资产任职是否违反竞业禁
止的规定或约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
第 24 题)


   (一)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或约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


    法定竞业禁止主要规定在《公司法》中,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尤其是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约定竞业禁止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
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
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有关
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
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
得超过二年。


   (二)吴世春、陈麒麟的股权投资及董监高任职情况


    根据吴世春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其所投资或任职公司的官方网
站、有关工商局网站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持有玩蟹科技
9.5%股权并任玩蟹科技董事外,吴世春目前投资或任职董监高的企业主要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及任职




                                    19
北京乐呵互动信                  通过移动客户端提供中国个性化 持 41.85%股权并任
                   100 万元
息技术有限公司                        餐厅推荐引擎服务                  CEO
北京游啊游科技                  通过赶火车网提供在线旅游电子
                   100 万元                                            10.5%
   有限公司                                  商务服务
北京基调网络系                  从事应用性能管理和用户体验优
                   300 万元                                             11%
  统有限公司                      化的第三方监测服务提供商


    根据陈麒麟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其所投资或任职公司的官方网
站、有关工商局网站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持有玩蟹科技
9.5%股权并任玩蟹科技监事,陈麒麟目前投资或任职董监高的企业主要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及任职
北京基调网络系统              从事应用性能管理和用户体验优化的第 任 CEO 且配偶
                   300 万元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三方监测服务提供商             持 26.52%股权
北京卓益达科技有
                   1000 万元 企业级 IT 系统解决方案及服务提供商           10%
    限公司
广州信诺网利信息              基于硬件的 IT 架构监测和管理解决方
                   100 万元                                               49%
 技术有限公司                                 案提供商
武汉通威科技有限              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应用系统开发、
                   500 万元                                             23.75%
     公司                        系统维护、设备供应和保养维修
北京神州坤达信息              互联网行业 IT 服务提供商,向互联网网
                   500 万元                                               25%
 技术有限公司                  站用户提供全方位的咨询和外包服务


    经吴世春、陈麒麟分别书面确认,其为玩蟹科技的天使投资人,自玩蟹科技
2009 年 10 月设立即投资入股,其作为参股股东,为保障投资权益而分别担任玩
蟹科技的外部董事、监事,其所投资控制或任职董监高的上述公司均不从事网络
游戏的开发和运营,与玩蟹科技不构成相同或相似业务,不存在违反有关竞业禁
止的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形。


    (三)朱晔的股权投资及董监高任职情况




                                        20
      2014 年 1 月 14 日,上市公司科冕木业(SZ002354)发布《大连科冕木业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臵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科冕木业拟
  将其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为臵出资产与朱晔等 12 名交易对方拥有的天神互
  动 100%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臵换,臵入资产作价超出臵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
  由科冕木业依据交易对方各自持有的天神互动股权比例向其发行股份购买。


      根据上述预案中公开披露的信息、朱晔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其
  所投资或任职公司的官方网站、有关工商局网站的查询,除持有上游信息 5%股
  权,朱晔目前投资或任职董监高的企业主要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及任职
                               网页网游和移动网游的研发和发
北京天神互动科 3281.6 万                                      持 33.8%股权且任董事
                               行,旗下核心游戏产品包括《傲
  技有限公司          元                                          长、总经理
                                      剑》、《飞升》等
北京华晔宝春投                 投资管理,市场调查;经济信息 直接持 1%出资额且任
                    20 万元
  资管理中心                        咨询;承办展览展示          执行事务合伙人
精灵在线网络技                 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
                   1513.3 万                                  天神互动持有其 7.50%
术(北京)有限公               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
                      元                                       股权、朱晔任董事
      司                           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
                               网页游戏和移动游戏的开发和运
北京诺迩游科技 111.12 万                                      天神互动持有其 10%
                               营为主,旗下核心游戏产品包括
   有限公司           元                                       股权、朱晔任董事
                                  英雄保卫战、热血勇士等


      根据朱晔、天神互动及上游信息分别出具的书面说明,天神互动成立于 2010
  年 3 月 9 日,朱晔系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任董事长、总经理,鉴于其在
  游戏运营、商务及渠道关系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2012 年 3 月北京上游创立
  时,刘智君曾与朱晔口头约定代其持有北京上游 5%股权,后因游戏业务经营主
  体变更为上游信息,代持约定相应变更为上游信息 5%股权。2013 年 5 月,经各
  方协商,为解除代持关系以恢复上游信息真实股权情况,马晓光(刘智君配偶马
  晓阳之弟弟)将其持有的上游信息 5%股权按注册资本平价转让给朱晔。朱晔除




                                          21
  持有上游信息 5%股权外,未曾在上游信息或其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


      根据天神互动及其除朱晔外的其他 11 方股东分别签署的书面证明,其一致
  同意朱晔直接投资持有上游信息相关股权,不会对朱晔该等投资持股提出任何异
  议或主张。


      经朱晔书面确认,其不会因投资持股上游信息而违反其本人对天神互动的忠
  实义务、竞业禁止或者其他法定或约定义务,该等投资持股不存在损害天神互动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其本人也不存在违反有关竞业禁止的法定或约定义务的
  其他情形。


      (四)刘智君的股权投资及董监高任职情况


      根据刘智君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其所投资或任职公司的官方网
  站、有关工商局网站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持有上游信息
  69.30%股权并任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任上游信息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上游执行
  董事外,刘智君目前投资或任职董监高的企业主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及任职
上游网络科技(上              网络技术服务,商务和投资
                   50 万元                               持 99%股权并任监事
  海)有限公司                         咨询等
上海藏富投资有限              实业投资,企业管理,投资
                   50 万元                               持 99%股权并任监事
     公司                             管理等。
                              曾从事游戏运营,已启动注
上游控股有限公司 10 万港币                               持 100%股权并任董事
                                      销程序。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 持 0.1%股权并任执行事务
    至高投资       200 万元
                                      管理等。                 合伙人


      根据《重组报告书》,上游控股系在香港上游注册成立前,上游信息为开拓
  港澳台、缅甸、越南等海外游戏市场而设立的香港平台公司,上游控股与香港上



                                       22
游已就海外游戏业务整体转移签署有关协议,刘智君已就注销上游控股出具书面
承诺。除此以外,上述其他公司均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或不从事网络游戏的开发
和运营,与上游信息不构成相同或相似业务。


    经刘智君书面确认,除上述公司外,其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艺电计算机软件(上
海)有限公司大中国区产品总监。该公司包含游戏开发或运营业务。根据刘智君
的书面承诺,其与前述公司签署的聘用、保密等劳动合同中未曾包含过离职后竞
业禁止的约定,前述公司在刘智君离职后未要求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也未向其
支付过任何与竞业禁止有关经济补偿金或类似款项,其不存在违反有关竞业禁止
的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吴世春、陈麒麟、刘智君、朱晔在目标公司
投资或任职,没有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或约定。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玩蟹科技生产经营是否需要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资质,
上游信息是否需要互联网游戏出版、增值电信业务资质。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25 题)


   (一)网络游戏出版的有关规定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4 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92 号)、《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
部令第 17 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
臵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联[2009]13 号)等有关规定,网
络游戏内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下载等运营服务是网络游戏
出版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履行前臵审批。新闻出版总署是中央和国务院
授权的唯一负责网络游戏前臵审批的政府部门。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臵审批的网
络游戏,一律不得上网,电信运营企业也不得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对经新
闻出版总署前臵审批过的网络游戏,可以上网使用,任何部门不再重复审查,文
化、电信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新闻出版总署前臵审批的内容管理。




                                    23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新闻出版总局网站(www.gapp.gov.cn)公示的国产网
络游戏审批信息、本所经办律师对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有关工作人员的现场走访,
新闻出版总局对于国产网络游戏的前臵审批是游戏上线运营核准及版号配发,若
申报企业不具备《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则需与出版单位联合,由出版单位对网
络游戏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读报告等申请文件报送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省级出
版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读通过后上报请示到新闻出版总局审批,新闻出版总局核
准出版后,配发游戏版号。


      1.   两家目标公司的游戏上线前臵审批


   (1)   玩蟹科技


    玩 蟹 科 技 持 有 北 京 市 文 化 局 于 2013 年 8 月 19 日 核 发 的 京 网 文
[2013]0527-154 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海淀工商局于 2013 年 9 月 22 日核
发并经 2012 年度工商年检的注册号为 11010801231596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其核准的经营范围主要为许可经营项目: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
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第二类增
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
闻、出版、教育、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电信与信息服
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8 月 29 日)。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玩蟹科技就《大掌门》的上线运营,已通过出版单位北京电子音像出版社申
报并于 2013 年 4 月 9 日取得新闻出版总局新出审字[2013]396 号《关于同意出版
运营国产网络游戏<大掌门>的批复》,游戏版号为 ISBN978-7-900483-79-9。经本
所经办律师在新闻出版总局网站查询,北京电子音像出版社的类型为电子出版物
出版单位、音像出版单位。




                                      24
    本所经办律师对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走访和面谈,其
向本所经办律师充分说明了新闻出版总署有关网络游戏前臵审批的主要流程,并
表示玩蟹科技未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根据《合作协议》,《忍将》的著作权人分播时代正在通过有关出版单位申报
办理新闻出版总局前臵审批手续,有关风险和责任由其承担,不应对玩蟹科技产
生不利影响。本所经办律师与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有关工作人员面谈时,其表示鉴
于国产网络游戏版号办理流程较慢且《忍将》在办理中,不会给予处罚。


   (2)   上游信息


    上游信息持有上海文广局于 2013 年 10 月 10 日核发的沪网文[2013]0687-102
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嘉定工商局于 2013 年 10 月 30 日核发并经 2012
年度工商年检的注册号为 310114002482526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核准
的经营范围主要为许可经营项目:从事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网络工程,软件设计,动漫设计,商务咨询,
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利用信息网络
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上游信息就《塔防三国志》(网游版)、《快打三国志》(网游版)的上线运营,
已通过出版单位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申报并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取得新闻出版总局新出审字[2013]756 号《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
塔防三国志>的批复》、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取得新闻出版总局新出审字
[2013]1522 号《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快打三国志>的批复》,游戏版
号分别为 ISBN978-7-89404-005-3、ISBN978-7-89404-064-0。经本所经办律师在
新闻出版总局网站查询,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的类型为音像出
版单位。


    上游信息就《塔防三国志》(手游版)的上线运营,已通过持有新出网证(沪)
字 45 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11 月 14 日)的上海星翼网络
信息有限公司申报并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取得新闻出版总局新出审字[2013]1696




                                    25
号《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塔防三国志手机游戏软件(移动)>的批
复》,游戏版号为 ISBN978-7-89989-877-2。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科技与数字出版处已对上游信息经营活动未违反《出版管
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证明。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就目前其完成开发并上线运营的网络游戏,玩蟹
科技、上游信息已取得新闻出版总局有关上线运营批复并获发版号,不以其自身
持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为必要条件。


   (二)关于增值电信业务资质


      1.   关于信息服务业务的特点和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
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
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
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
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增值电信业务分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
类增值电信业务;其中,信息服务业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
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
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
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
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




                                   26
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
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
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
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
偿服务。


      2.     上游信息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
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 IP 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陆上游信息官方网站(www.shanggame.com)并在“工业
和 信 息 化 部      ICP/IP    地 址 / 域 名 信 息 备 案 管 理 系 统 ”
(www.miibeian.gov.cn/publish/query/indexFirst.action)查询,前述上游信息官方
网站不提供下载、充值、在线交互使用等有偿服务,主要目的系为了通过互联网
提高公司及旗下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关《塔防三国志》的下载链接等网页
有偿服务均指向腾讯网旗下腾讯游戏开放平台(qqapp.qq.com)等。为此,上游
信息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已签署《<腾讯开放平台开发者协议>补
充协议-<独占接入协议>》,合作主要内容为塔防三国志网络游戏类应用和其后续
任何由更新、升级、优化等的该网络游戏应用的各版本独家合作,有效期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根据腾讯网的网站公示信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持有 粤
B2-20090059《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3 月 23 日)及粤
网文[2011]0483-070 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2014 年 8 月 12 日)等
从事互联网游戏运营业务的资质许可。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游信息相关网
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不以自身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
必要条件。




                                      27
    刘智君承诺注销上游控股,请申请人补充披露目前进展。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律师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26 题)


    根据上游信息控股股东刘智君的书面承诺,以及香港上游、上游控股于 2013
年 9 月 29 日签订的《海外游戏市场有关业务转移协议书》,上游控股将在履行完
毕其与香港上游签订的前述业务转移协议项下的义务后进行注销。根据上游信息
提供的相关业务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刘智君的书面说明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游控股的注销工作进展如下:


       1.   2013 年 11 月 15 日,刘智君已签署解散和注销上游控股的董事/股东决
定。


       2.   根据《海外游戏市场有关业务转移协议书》,上游控股有关历史海外游
戏市场业务收入 1,485,082.52 美元已于 2014 年 1 月 3 日前汇入香港上游开设的
银行账户。


       3.   2014 年 1 月 8 日,刘智君已签署《咨询服务受理书》,委托有关代理机
构办理注销上游控股有关的税务、注册登记等香港法律手续。


       4.   经刘智君书面确认,截至 2014 年 1 月 15 日,上游控股历史经营记录
不足一年,没有未完成的税务事宜及未清缴的税费。经向香港有关税务、注册机
构询问和了解,上游控股完成注销程序尚需取得香港税务部门不反对公司注册撤
销,在发布相关注销公告后,经香港注册登记处同意方可完成撤销注册。


    根据上述,刘智君进一步承诺,在不迟于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办理完毕
上游控股的全部注销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完毕该等手续并导致上游信息遭受损失
的,刘智君将及时给予现金赔偿或补偿。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刘智君没有
违反其作出的注销上游控股的有关承诺,该等承诺正在履行。




                                       28
    2013 年 12 月,文化部点名玩蟹科技两款游戏,请说明事件有关情况,相关
方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后发表
明确意见。


    (一) 《大掌门》、《忍将》涉嫌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况


    根据 2013 年 11 月 26 日《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十九批违法违规互联网
文化活动查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大掌门》的代理运营方北纬通信被列为“涉嫌随机抽取违规运营网络游戏
的单位名单”,涉嫌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 18 条的规定,在运营网络
游戏过程中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网络
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通知》要求相关文化市场综合行
政执法机构核实情况,并责令违规单位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整改完毕,逾期
仍未整改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忍将》的著作权人及合作运营方分播时代被列为“涉嫌擅自从事网络游戏
经营活动的单位名单”,涉嫌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
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通知》要求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
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
[2005]26 号)组建,北京文化执法大队作为北京市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主
要负责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集中行使文
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以及部分文物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具体负责本次文
化部点名企业、产品的查处工作。


    (二) 整改情况




                                    29
    文化部、商务部于 2009 年 6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
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
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文化部于 2010 年 3 月 17 日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得以
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
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2013 年 12 月,玩蟹科技通过北纬通信向北京
文化执法大队提交了《<大掌门>整改报告》。2013 年 12 月 31 日,玩蟹科技对《大
掌门》游戏进行了版本升级,根据整改报告对游戏中相关模块进行了修改。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 51 号)和《文化部关于加强
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内网络游戏产品应报送文化
部备案,取得备案文号。2013 年 12 月 13 日,分播时代就《忍将》游戏办理了
文化部网络游戏备案,取得文网游备字[2013]M-RPG092 号备案证明。2013 年 12
月,分播时代向北京文化执法大队提交了《关于<忍将>游戏的整改报告》,说明
了未及时办理文化部网络游戏备案的原因及已办理完毕的现状。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北京文化执法大队有关工作人员的现场走访,《大掌
门》、《忍将》的上述不规范行为已分别得到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北京文化执法大队已于 2013 年 9 月、2014 年 1 月分别出具书面证明,证明
玩蟹科技自设立至今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大掌门》、《忍将》的有关不规范行为已获
整改,不会对玩蟹科技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部分   目标公司有关补充审计和变化情况的核查意见


一、   玩蟹科技


(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0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8 年 4 月 14 日出台的《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 2008 年 7 月 8 日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指引》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玩蟹科技
 列入北京市 2013 年度第二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3 年 12 月 5 日以《关
 于公示北京市 2013 年度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京科发
 [2013]591 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5 个工作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玩蟹科技尚未获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 重大合同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玩蟹科技新增签订且正在履行的
 主要游戏联运合同、游戏代理合同如下:


       1. 游戏联运合同


 合同名称     合作相对方        合作内容            分成比例         有效期/授权期
                             《大掌门》游戏 Q 币、Q 点、元宝渠道
腾讯平台 深圳市腾讯
                             Android 和 IOS 按阶梯比率分成,手 2013.1.1-2013
游戏合作 计算机系统
                             越狱版本在腾讯 机充值卡和运营商渠 .12.31
分项协议     有限公司
                             平台的联合运营 道按阶梯比率分成
移动开放
             福 建 博 瑞 网 《大掌门》、《忍
平台产品                                       产品收入扣除渠道费 2013.8.20-2014
             络 科 技 有 限 将》在中国大陆
接入合作                                       及税费后按比例分成    .8.31
             公司            地区的合作运营
合同


       2. 游戏代理合同


  合同名称      合作相对方         合作内容          分成比例       有效期/授权期

网游合作运营 SSGROUP          《大掌门》越南语 运 营 销售 总 额 2013.11.28-2015.
协议书         Corporation    (IOS 和 Android) 按比例分成     11.27




                                        31
《大掌门》韩
                                 许可 Rekoo Korea 版 权 金及 分 成
国市场独占代                                                                2013.10.30-2015.
                 Rekoo Korea 将《大掌门》授权 扣 除 税费 后 按
理许可协议补                                                                12.9
                                 应用使用权转授权 比例分成
充协议


      此外,就《法律意见书》披露的玩蟹科技与 Koramgame(M)Sdn Bhd 于 2013
 年 4 月 16 日签订的《<大掌门>(东南亚 Ios/安卓版)独家授权协议》,双方已签
 订《终止协议》,且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三) 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根据海淀工商、北京文化执法大队、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
 本所经办律师在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等有关政府网站的公开查
 询,玩蟹科技自设立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玩蟹科技及其股东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对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三
  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诉讼立案情况进行现场或电话查访,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在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网 ( zhixing.court.gov.cn/search/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www.court.gov.cn/zgcpwsw/)的公开查询,北京畅游诉玩蟹科技有关侵害著作
  权纠纷案已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裁定准许撤诉,曾廷
  坤股权争议仲裁案已由北京仲裁委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裁决驳回,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玩蟹科技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经
  营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      上游信息


 (一) 筹建天津子公司




                                              32
         2013 年 12 月 13 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滨海)登记内名预核字[2013]
  第 117606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上游信息拟出资 10 万
  元设在天津滨海新区的企业名称为“上游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该预先核
  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 2014 年 6 月 13 日。根据上游信息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并
  经其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游信息尚未完成前述天津子公司的
  工商设立登记手续。


  (二) 重大合同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上游信息就《塔防三国志》新增
  签订且正在履行的主要游戏联运合同、游戏代理合同如下:


     1. 游戏联运合同


                合作相对                                                      有效期/授权
 合同名称                        合作内容              分成比例
                     方                                                           期
                                            基于电信运营商支付通道的收入:
                            《塔防三国
91 移 动 开 福建博瑞网                      月充值金额扣渠道坏账、分成款、
                            志》简体中文                                      2013.8.1-
放 平 台 合 络科技有限                      税费后按比率分成;基于“91 豆”
                            版在大陆地                                        2014.7.31
作协议        公司                          收入:月充值金额扣除 10%渠道成
                            区联合运营
                                            本及相关税费后按比例分成
                            《塔防三国
《 塔 防 三 广州铁人网
                            志》中文简体 月充值金额扣除渠道费及税费后 2013.9.2-
国志》运营 络科技有限
                            版 Ios 版本的 按比例分成                          2014.9.2
合作协议      公司
                            合作运营


     2. 游戏代理合同


   合同名称           合作相对方        合作内容        分成比例       有效期/授权期限
ONLINE GAMES VNG
                                    《塔防三国志》在 游 戏 月总 收 益 自游戏商业启动日
SOFTWARE             SINGAPORE
                                    越南的独家运营   按比例分成     起 36 个月
LICENSE              PTE. LTD.



                                            33
AGREEMENT
                  香港绿洲游
网络游戏授权代                   《塔防三国志》在 游 戏 月充 值 金 自游戏在土耳其正
                  戏网络科技
理合同                           土耳其的独家运营 额按比例分成        式上线日起 2 年
                  有限公司


  (三) 商标复审申请


         根据上游信息提供的商标申请通知文件及本所经办律师在商标局网站的公
  开查询,就《法律意见书》披露的申请人为北京上游,申请号为 12188671、
  12188708、12188729 的三项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2014
  年 1 月 13 日分别出具《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鉴于与第三
  方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三例商标近似,商标局驳回申请号为 12188708、
  12188671(部分驳回)的商标注册有关申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
  游信息尚未收到 12188729 号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书面通知。上游信息已委托
  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与前述商标驳回复审有关的代理业务并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复审手续办理过程中。


  (四) 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上游信息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其书面确认,上游
  信息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增取得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如下:



                                                取得   权利
登记号      证书编号         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 发证日期
                                                方式   范围


                        格斗三国 OL 手机
2013SR     软著登字第                           原始   全部
                        游戏软件[简称:格                     2013.11.1   2013.12.26
158118     0663880 号                           取得   权利
                         斗三国 OL]V1.0



  (五) 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34
    根据嘉定工商局南翔工商所、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上海市
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科技与数字出版处、上海市文化广播
影视管理局文化影视市场处于 2014 年 1 月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经办
律 师 在 上 海 市 工 商 局 网 站 ( www.sgs.gov.cn )、 北 京 市 工 商 局 网 站
(www.baic.gov.cn)等有关政府网站的公开查询,上游信息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
上游自设立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的情形。


    根据上游信息及其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
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
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
法院有关诉讼立案情况进行现场或电话查访,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在全国法院被执
行人信息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游
信息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上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
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根据玩蟹科技 20131130 审计报告、上游信息 20131130 审计报告,玩蟹科技、
上游信息 2013 年 1-11 月的净利润分别为 159,027,056.53 元、71,293,913.46 元,
目标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本次交易项下掌趣科技收购玩蟹科技 100%股权、上游
信息 70%股权,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
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3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章
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姜翼凤




                                                             马天宁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