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5 证券简称:掌趣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0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5 月 12 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11 日-2016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9层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文彬先生 1 (6) 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www.cninfo.com.cn)刊登公告(公告编号:2016-046)。 (7)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535,855,6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179%。其中,出席本次 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 512,867,30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89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9 名,代表股 份 22,988,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7%。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为 10 人,代表股份 42,205,22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15%。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35,791,23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0%;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40,826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642%;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2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35,791,23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0%;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40,826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642%;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35,791,23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0%;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40,826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642%;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35,791,23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0%;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40,826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642%;反对 3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5,791,23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0%;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40,826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642%;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6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5,804,13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4%;反对 51,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53,726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666%;反对 51,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回购刘智君等人应补偿股份并予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5,804,13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4%;反对 51,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53,726 股,占出 4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666%;反对 51,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回购相关事宜或者股份 赠与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5,804,13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4%;反对 51,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53,726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666%;反对 51,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5,791,23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0%;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40,826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642%;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车千里律师、刘勇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 5 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2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