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趣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相关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2017-07-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相关调整事项
的法律意见
中国 北京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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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相关调整事项
的法律意见
致: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担任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上述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
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此前出具的法律意见中的简称
具有相同含义。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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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1 2014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对激
励对象的名单及所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并确定公司股
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3 月 24 日。据此,董事会实际向 137 名激励对
象授出 1,1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6.23 元/股。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公告完成了《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
1.2 2014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同意将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122 人,股票期权的数量调整为 1,669.6
万份,行权价格调整为 22.61 元/股。本所律师已就此出具法律意见。
1.3 2015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同意将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111 人,股票期权的数量调整为 3,108.4
万份,行权价格调整为 11.88 元/股。本所律师已就此出具法律意见。
1.4 2016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结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27.94 万份;同意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11 人调整为 75 人,同时予以注销刘丰
等 3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进入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即第二期、第三期、
第四期股票期权)共计 259.92 万份。本次调整完成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进入行权期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331.3 万份调整为 2071.38 万份。本所
律师已就此出具法律意见。
1.5 2016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涉及的行权价格由 11.88 元/股调整为 11.86 元/股。本所律师已就此出具
法律意见。
1.6 2017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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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690.46 万份,同意公司本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75 人调整为 57 人,公司应予以注
销陈洋等 1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进入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即第三期、
第四期股票期权)共计 412.68 万份。本次调整完成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进入行权期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380.92 万份调整为 968.24 万份。本所
律师已就此出具法律意见。
1.7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事项,公司均已经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股权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2.1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770,874,854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9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11 日,除
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7 月 12 日。
2.2 《激励计划》对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时如何调整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在行权前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不作调整,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税前);P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但按上述计算方法出现 P 小于公司股票面值 1 元时,则 P=1 元。
2.3 据此,经上述权益分派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86 元/股调整为 11.84
元/股。
3 调整行权价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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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1 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作出上述调整。经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董事会决议
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11.84 元/股。
3.2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
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对股权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3.3 公司独立董事也已经发表意见,认为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没有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其内容和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6 号)和《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叁份,副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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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相关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车千里
刘亚楠
2017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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