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趣科技: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7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
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增强重大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保证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 出售、置换资产(或股权);
(二)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三)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四) 赠与或受赠非现金资产;
(五) 债权或债务重组。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处置重大资产事宜,根据《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分别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四条 资产处置达到股东大会的权限标准,若资产处置标的为股权,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处置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若资产处置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
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上市后,资产处置虽未达到股东大会权限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
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均可提出资产处置建议。
第六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为资产处置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七条 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 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四) 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资产处置对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第八条 财务部对收到的资产处置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汇报,并抄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
属于董事会批准的资产处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资产处置,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在资产处置行为的进展最早触及如下时点之一时,及时履行
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
(三) 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