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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掌趣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6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
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九名董事候选人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董事
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其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工作能力能够胜
任董事的职责要求,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中禁止任职
的条件。同时,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有
效,未损害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六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三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
累积投票制选举。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
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负责人及核心管理人员(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
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
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 本次激励对象包括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惠城先生,刘惠城先生
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
略、企业文化建设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本次对刘惠城先生进行股权
激励,将有助于刘惠城先生领导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
需要,符合本激励计划贡献与激励对等的原则,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
益。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
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为了达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
管理办法。其中,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
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
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卢闯、刘守豹、李俊峰

               202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