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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掌趣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2-09-06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掌趣科技                                   证券代码:300315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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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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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

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

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71.4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75,748.42 万股的 0.9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

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4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负责人及核心管理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2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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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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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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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1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3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5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7

第十三章      附则...........................................................................................................................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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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掌趣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
                                           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股票设置一定期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负责人及核心管理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
授予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
限售期                                  指
                                             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
解除限售期                              指 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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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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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负责人及核心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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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
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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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
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负责人及核心管理人
员。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4 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业务负责人及核心管理人员。
    本次激励对象包括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惠城先生,刘惠城先生担
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
企业文化建设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本次对刘惠城先生进行股权激
励,将有助于刘惠城先生领导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
要,符合本激励计划贡献与激励对等的原则,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
况。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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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
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71.4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75,748.42 万股的 0.93%。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计划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公司股本总额的
                                              股)                例                比例

 1       刘惠城      董事长、总经理           500              19.44%              0.18%

 2       牟正文          副总经理             350              13.61%              0.13%

                     副总经理、董事
 3       季久云                               150               5.83%              0.05%
                         会秘书

 4       姬景刚          副总经理             130               5.06%              0.05%

                     副总经理、财务
 5         卫来                               130               5.06%              0.05%
                         负责人

 6       崔美玲          副总经理              60               2.33%              0.02%

 7       贾唐丽           董事                 30               1.17%              0.01%

 8       黄迎春      董事、副总经理            30               1.17%              0.01%

核心业务负责人及核心管理人员(6
                                            1,191.45           46.33%              0.43%
                  人)

                  合计                      2,571.45            100%               0.9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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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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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
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30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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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0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2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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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32 元,即在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
以每股 1.3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28 元的 40%,为每股 1.31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29 元的 40%,为每股 1.32 元。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该定价方式的目的是为了吸
引和留住公司关键人才,兼顾股东权益,保障公司股权激励连续性及有效性,进
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
    根据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GPC)与中国游戏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2 年
1-6 月中国游戏产业报告》,受疫情等因素的影响,2022 年 1-6 月,中国游戏市
场实际销售收入 1477.89 亿元,同比下降 1.8%,中国游戏用户规模约 6.66 亿人,
同比下降 0.13%,中国游戏用户规模稳中略降,游戏行业用户增长红利近乎消退,
进入存量竞争时代。市场环境和规模的变化,为游戏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更高
的发展要求。
    在存量竞争时代,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技术革新、人才竞
争、资本市场波动等。为了确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性和有效性,根据激励
对象在公司所做出的贡献及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规划,公司以自主定价的方式确
定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的经营环境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有助于促进
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的定价方式选择已综合考虑公司承担的股份支付费用、激励对象的出资能力
等多种因素。
    综上,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用自主定
价方式,有利于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有效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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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
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
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确定原则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第 8.4.4 条的规定,相关定价依
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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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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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
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2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

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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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结果划分为 S、A、B、C、D 五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评结果            S、A、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5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
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
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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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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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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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 2,571.45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
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
5,040.04 万元,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
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假设 2022 年 10 月中旬授予,本计划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
                需摊销的总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性股票数量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2,571.45        5,040.04          560.00             2,688.02    1,498.01         294.00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

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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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
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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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
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
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
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
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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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
税。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
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
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
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
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
期存款利息之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
在继承前需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
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
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之和,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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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存在如下任一情形的,
回购价格应为授予价格: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激励对象负有个人责任
的;
    2、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情形的。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
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执行;
    3、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
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
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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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回购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
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及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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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
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
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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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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