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2018-09-14
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作为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充分体现了公司产业布局和战略发展定位,
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的需要,涵盖公司的重要信息,有利于投资者辨识,
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合理,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
的情形,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拟变更公司名
称及证券简称的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拟为其提供担
保的议案》;
本次通过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公司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本次担保对象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系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
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
内,其程序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
担保事项。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为金昌振新西坡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金昌振新西坡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振新”)为江苏华源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新能源”)全资子公司,华源新能源有能力对
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华源新能源对其提供担
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影响,也没有发现有侵害公司及广大
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本事项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廖骞、钟宇
2018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