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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珈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作为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核销资产的议案》;

    本次核销资产事项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
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真实、客观性原则,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不涉
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资产事项。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
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廖骞、钟宇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