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1
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作为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能够有效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
有效,有利于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8,000 万元(含 18,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廖骞、钟宇
2018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