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作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选 聘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审计资格。我们 一致同意选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廖骞、陈实强 2019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