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3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作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转让金湖振合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80%股权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拟转让 80%股权事项可为公司带来正向的现金流和投
资收益,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有利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助
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战略布局,提高运营和管理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关于向陕西新华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对本次反担保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以全资子公司珈伟(上海)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向陕西
新华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配合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转让
金湖振合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80%股权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本公司
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反担保事项,并同
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廖骞、陈实强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