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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珈伟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11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珈伟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
任能力,具备充足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审
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廖骞    陈实强


                                                    2020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