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珈伟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 任能力,具备充足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审 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廖骞 陈实强 2020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