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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晖创新: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6-02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
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日 10 日前和 5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监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以及会议记录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
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六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其他经监事会认可的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
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并对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对提案逐一
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或者举手方式表决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公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付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
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的名称,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
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公告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相同。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