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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晖创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2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以下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同
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本次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海锋先生的提名,是在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工作经历等情况基础上进行的,提名委员会对其进
行了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候选人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公司章程(2021年6月)》第九十五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董事的任职
要求。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的
提名、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董海锋先生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 利                    班 均                   张 晓 甦




                                                       202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