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晖创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6-02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
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
办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
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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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十七)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八)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九)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
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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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创业板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
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等。知情
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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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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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
告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方案;
(三)公司获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
(五)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
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
(六)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交易已经发生了异常波动;
(八)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第(八)款情形的,还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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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及其总经理、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总经理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北京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
行报备。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并应当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
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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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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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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