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捷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
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独立意见
本次核销部分应收款项事项,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法规、部门
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核销部分应收款项事项不涉及公司关联
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鉴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为确保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以及考虑到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和
审计工作的需要,我们同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
表的审计质量,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罗飞、古群、瞿晓心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