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捷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3-14
证券代码:300319 证券简称:麦捷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6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
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85 号
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
投资者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794,871 股。
2017 年 1 月公司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岭支行、保荐机
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随后为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
存单的形式存储,公司于 2017 年 3 月与上述银行、保荐机构东海证券在原《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在华夏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新设一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于 2018 年 5 月连同保荐机构东海证券与华夏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原保存在工商银行深圳观澜支行的 7,500 万元募
集资金转存至该募集资金专户。并于同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观澜支行、保荐机构东
海证券在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基
础上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工商银行深圳观
澜支行剩余的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在该银行的募集资金专户。
2018 年 3 月,由于公司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于华夏银行深圳龙华支行的募
集资金已经到期,公司与华夏银行深圳龙华支行、保荐机构东海证券在原《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募集资金继续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
于该募集资金专户。
2018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新安支行新设一个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18 年 11 月连同保荐机构东海证券与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原保存在华夏银行深圳龙华支行的 1 亿
元募集资金转存至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于同月与华夏银行深圳龙华支行、保
荐机构东海证券在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二)》的基础上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补充协议(三)》,协议约定华夏银行深圳龙华支行剩余的募集资金继续存放
在该银行的募集资金专户。
2019年1月10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决定将“基于LTCC基板的终端射频声表滤波器
(SAW)封装工艺开发与生产项目”中拟投入晶圆制造生产线和厂房建设的16,000
万元资金投入至“MPIM小尺寸系列电感生产项目”中使用。同时为了将一体电感
产品向“小型化、精密化”方向精进,公司推出了更小尺寸的MPSM系列电感,故
将“MPIM小尺寸系列电感生产项目”名称改为“MPIM及MPSM系列一体电感生产项
目”。
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募投项目的实施效率,公司于2019年1
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
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新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原保存在该行用
于“基于 LTCC 基板的终端射频声表滤波器(SAW)封装工艺开发与生产项目”
的1.6亿元募集资金转存至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于近日与该专户银行、保
荐机构东海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867000001168900,截止2019年3月13日,专户
余额为人民币16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MPIM及MPSM系列一体电感生产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东海证券对公司资金及用途进
行监督。专户银行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账户管理服务。
二、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公司、专户银行、东海证
券三方同意:公司如果以存单形式存放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并在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中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
时通知东海证券或其保荐代表人。公司如需在到期时或提前支取资金,需将存单
中的存款转入本协议中规定的专项账户,并事先通知东海证券。公司所有的存单
不得质押、抵押、担保。
三、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东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海证券应当依据深交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
银行应当配合东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东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逊先、江成祺可以随时到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东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海证券。专
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东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东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海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海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东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东海证
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8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