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捷科技: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04-23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8 年,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
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股东权益出发,
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监事会成员列席了公司 2018 年度历次董事会会议,认为:
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勤勉尽责,未出现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行为,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监事会对任期内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有效地监督,认为公司管理层认真执
行了董事会的各项决议,未出现违规行为。
一、2018 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情况
2018 年度监事会共召开七次会议。监事会的召开、决议的签署以及监事权
利的行使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法人治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18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度
报告及摘要》、《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7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
续聘 2018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监事薪酬情况、2018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计提商誉减值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为子公司向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关于子公司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投资建设麦捷科技智慧园的议案》。
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018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说明》。
2018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议案》、《关于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18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有关事项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从维护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权益角度出发,认真履行监事会的职
能,对公司的依法运作情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对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决策
程序合法。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
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
项报告和提案内容,监事会均无异议。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董事会能够认真履
行股东大会决议,无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
2、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本年度监事会认真履行财务检查职能,对公司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经营活动
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
报告所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客观、公正的,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
3、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检查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4、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2018 年关联交
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
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只有对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担保,并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
的公司或个人进行的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事
项及资产置换,也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6、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
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的各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
序有效开展,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自我评价真实、完
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的实际情况。在公司治理中应进一步加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的作用,加强沟通,不断深入推进内部控制各项工作建立健全,进一步完善内
部控制体系,强化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
7、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了
核查,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传递流程,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
度,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8、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18
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
按照股份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
了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监事会成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未发现公司存在风险。
三、公司监事会 2019 年度工作计划
监事会将围绕公司 2019 年的生产经营目标,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和
《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加强对资金的控制、监管、
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的关注;通过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及时掌握
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决策程序。对重大事项通过事前审查、事中审核、事后
监督等方式,提升监事会对公司规范运作监管的有效性,实现保证股东利益最大
化的目的;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情况,防止损害公司利益和
形象的行为发生;同时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和建立公司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更好的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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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