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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捷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11  

                        证券代码:300319         证券简称:麦捷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4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
公司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
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
证券”)的保荐协议终止,东海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信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
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观澜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深圳观澜支行”)、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岭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深圳南岭支行”)、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分别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均不
存在重大差异。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85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1,794,871 股,发行价格为 39.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49,999,969.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21,968,674.4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28,031,294.59 元。上述
募集资金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出具了“众会字(2016)第 636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项目       专户余额(元)

                                                基于 LTCC 基板的
         中国银行深圳                           终端射频声表滤
                                                                     62,131,011.85
   1       新安支行         749771032096        波器(SAW)封装
                                                                          (注 4)
           (注 1)                             工艺开发与生产
                                                项目
         工商银行深圳                           MPIM 及 MPSM 系列
   2       新澜支行      4000026829201085312    一体电感生产项            3,562.92
           (注 2)                             目

         建设银行深圳
   3                    44250100006000000546    补充流动资金              7,628.99
           南岭支行

                                                基于 LTCC 基板的
         交通银行深圳                           终端射频声表滤
   4       坪山支行     443066508013002332438   波器(SAW)封装      55,165,255.26
           (注 3)                             工艺开发与生产
                                                项目

                                                MPIM 及 MPSM 系列
         交通银行深圳
   5                    443066508013002332514   一体电感生产项        1,083,474.48
           坪山支行
                                                目


                              合计                                  118,390,933.50


   注 1:中国银行深圳新安支行隶属于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注 2:工商银行深圳新澜支行隶属于工商银行深圳观澜支行;

   注 3:交通银行深圳坪山支行隶属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

   注 4:该笔募集资金中有 32,000,000 元以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国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1、公司已在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749771032096,截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30,131,011.85 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基于 LTCC 基板的终端射频声表滤波器(SAW)封装工艺开发与
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七天通知存款方式
存放募集资金 3,2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9 年 8 月 30 日。公司承诺上述七天通
知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七天通知
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七天通知存款不得质押。

    2、公司、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银
行深圳宝安支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颜利燕、张伟权可以随时到中国银
行深圳宝安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深圳宝安
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
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国信证券。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4,24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中国银行深圳宝
安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的
要求向公司、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
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工商银行深圳观澜支行、国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1、公司已在工商银行深圳观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4000026829201085312,截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3,562.92
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MPIM 及 MPSM 系列一体电感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
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
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工商银行深圳观澜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工商银
行深圳观澜支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颜利燕、 张伟权可以随时到工商银
行深圳观澜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深圳观澜支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深圳观澜
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
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深圳观澜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工商银行深圳观澜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国信证券。工商银行深圳观澜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工商银行深圳观
澜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深圳观澜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的
要求向公司、工商银行深圳观澜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工商银行深圳观澜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工商银行深圳观澜支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
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公司、建设银行深圳南岭支行、国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1、公司已在建设银行深圳南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44250100006000000546,截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7,628.99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公司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
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建设银行深圳南岭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建设银
行深圳南岭支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颜利燕、张伟权可以随时到建设银
行深圳南岭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建设银行深圳南岭支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建设银行深圳南岭
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
工作人员向建设银行深圳南岭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建设银行深圳南岭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国信证券。建设银行深圳南岭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349.5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建设银行深
圳南岭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设银行深圳南岭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的
要求向公司、建设银行深圳南岭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建设银行深圳南岭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建设银行深圳南岭支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
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公司、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国信证券签署的两份《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

     1、公司已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 号 为 443066508013002332438 , 截 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55,165,255.26 元。上述专户仅用于公司基于 LTCC 基板的终端射频声表滤波器
(SAW)封装工艺开发与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
得质押。

    2、公司、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交通银
行深圳分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颜利燕、张伟权可以随时到交通银
行深圳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查询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交
通银行深圳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5、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
信证券。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上述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4,24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交通银行深
圳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等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
向公司、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
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二):

    1 、 甲 方 已在 乙 方 开设 募 集 资 金专 项 账 户( 以 下 简 称专 户 ) ,账 号 为
443066508013002332514,截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1,083,474.48
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 MPIM 及 MPSM 系列一体电感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
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
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交通银
行深圳分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颜利燕、张伟权可以随时到交通银
行深圳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查询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交
通银行深圳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5、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
信证券。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上述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交通银行深
圳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等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
向公司、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
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