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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捷科技: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2022082022-08-30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二〇二二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实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深圳市麦捷微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

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参与激励计划的任何激励对象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实

施中的激励计划同样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股权激励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正公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操作过程公开、公平、

公正,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

益输送,依法保护全体股东权益。

    (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建立健全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绑定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符合激

励条件的员工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自觉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共享公司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严守程序,强化监督:
    严格遵守风险提示、信息公开、内部审议、审批及备案等法定程

序,建立健全公司内外部监督评价机制,依法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

权益,确保操作规范、过程合法。

    第四条   股权激励的目的:

    (一)为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建立激发人才活力的中长期激

励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关键核心人才。

    (二)完善按照管理、技术的要素贡献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

    (三)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强化公司与个人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和企业文化。

    (四)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利益,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激励员工关注公司长期的价值创造。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公司

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并授权董事会处理激励计划实施的具

体事宜。参与实施激励计划管理的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

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考委员会”)。

    第六条   董事会是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审核薪考委员

会提交的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外部监管机构审核,并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指导工作小组具体办理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薪考委员会授权公司指定的职能部门拟订激励计划草

案、激励对象授予标准、激励对象名单、当次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和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对其进行复核及负责。
    其中,激励计划草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激励工具;2、授予规模;3、股票来源;4、授予/行权价格;

5、激励对象及人数;6、行权/解除限售/归属安排;7、业绩条件。

    激励对象授予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激励范围;2、激励资格条件;3、激励系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负责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就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独立意见,就激励计划

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九条   监事会是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负责对激励计划

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负责监督激励计划是否按照内部制定程序执行;

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意见;就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

成就发表意见。


                 第三章   股权激励实施的程序

    第十条   股权激励实施的程序:

    (一)薪考委员会负责制订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授予标准、

激励对象名单及配套的《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二)公司就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授予标准、激励对象名单

及配套的《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事前沟通程序。
    (三)董事会审议已履行完毕事前沟通程序的激励计划草案及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

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当期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

会意见。

    (七)公司在激励计划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将择

机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进行自查。

    (八)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官方网站、布告栏或者其他

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至少

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九)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

独立董事应当就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十)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

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

体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解除限售/行权、回购注销/注销等事宜。

    第十一条   每期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均相同,具体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自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当期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

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

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

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权益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
告。若公司未能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期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

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

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四)公司董事会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可

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有关规定办理实施授予的相关事宜,对授予

情况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同时报控股股东备案。

    第十二条   行权/解除限售/归属程序:

    (一)在行权/解除限售/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

行权/解除限售/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当期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

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归属的条

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行权/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

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解除限售/归属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

对象,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作废其持有的该次行权/解除限售/归属对

应的权益。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解除限售/归属的权益进行转让,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将各期权益行权/解除限售/归属情况报控股股东备案。
                   第四章     特殊情形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异动情形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在情况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激励计划: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二)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较事前沟通时的变动幅度绝对值超过 50%

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择机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或终止激励计划的实

施进展。

    如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况,公司可提供合理解释,向董事会提议对

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不作终止处理。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依法行使决策权利,

提出取消当年度可行使权益,同时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和市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二类)应当由公

司进行作废: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的。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报告

提出重大异议。

    4、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

处罚。

    5、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针对上述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有权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公司董

事会提议取消当年度可行使权益,同时终止实施激励计划。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不符合权益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行权安排的,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与

股票市价的较低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已解除限售/行权/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

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

受损失的,可按照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

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

得收益。

    第十四条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股权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依法行使决

策权利,提出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二类)应当由公司进行作废。同时,追回已获得的本次股

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绩不实、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纪

的行为)。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

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

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

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且职

级不变的,或者被委派到下属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权益仍然按

照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动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

其他公司的,授予的权益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行权/归属时间限制

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行权/归属的部分可在情况发生之日

起的半年内解除限售/行权/归属,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行权/归属时间
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行权或进行作废,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

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作注销处理。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二类)应当由公司进行作废。

    3、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

司权益的职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

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作注销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二类)应当由公司进行作废。

    4、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

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股票

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作注销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二类)应当由公司进行作废。

    (三)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已获取的股权

激励收益按授予方案或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协商解决,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

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作注销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二类)应当由公司进行作废。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主动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

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权益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作注销处理;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二类)应当由公司进行作废。

    (四)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授予的权益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

行权/归属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行权/归属的部分

可在情况发生之日起的半年内解除限售/行权/归属,尚未达到可解除

限售/行权/归属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行权/归属,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作注销处

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二类)应当由公司进行作废。

    (五)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考委员会决

定其已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归属条件;或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由公司作注销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二类)

应当由公司进行作废。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

行权/归属的权益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作注销处理。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二类)应当由公司进行作废。

    (六)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考委员会决定其已获

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

故前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

售/行权/归属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

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回

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作注销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二类)应当由公司进行作废。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归属的

权益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

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作注销处理。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二类)应当由公司进行作废。

    (七)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因主观原因失去对该

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子公司任职的,

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权益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

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作注销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二类)应当由

公司进行作废。

    (八)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

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行权/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

则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作

注销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二类)应当由公司进行

作废: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2 年 7 月修订)等相关要求,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决议、监事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情况、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意

见、股东大会决议、授予情况、解锁情况、考核管理办法等,并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实施情况。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授权日: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

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

收购库存股处理)。在股票期权授权日,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

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

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

的公允价值。

    (二)限售期/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在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

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

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在股票期权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权日权益工具的

公允价值和股票期权各期的行权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

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

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行权日: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

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

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

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股票期权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

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

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则

由公司进行注销,同时减少所有者权益。

    第十七条   税务处理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

得税及其它税费。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

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