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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捷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82022-08-30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
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有关文件的规
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
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
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
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资料。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得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
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公司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
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
务总监审核,并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
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展;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选择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选定投资项目时,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和论证,再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和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应充分听取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基础上,对投资
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提出的意见。董事会应对该意见进行讨论并记录在案。
    (三)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
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
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超募资
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
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12个月内累计不得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
明确承诺。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会
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
化,或者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50%的,按变更募集资金
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
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双,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
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
高于1000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展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
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
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
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审计部没
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
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
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
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鉴定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及时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包含本数;“高于”、“低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至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需要重新修订时须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