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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捷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82022-08-30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
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3%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
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由董事会办理的各项
事务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大会决议不能执行
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
地进行;
    (三)遵循灵活、务实地原则,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四)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的权限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产权变动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低于50%的,董事会有权审批:
    1、公司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2、公司在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
    3、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时进行的投资项目,或全资、控股企业为投资
主体时其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投资项目;
    4、公司全资、绝对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事项,包括由全
资及绝对控股变为实际控股,或由全资、绝对控股及实际控股变为无控制权参股,
以及出让全部股权。
    上述对外投资、产权变动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低于50%的,董事会有权审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
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经营性土地等资产,以及出售商品房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在一年内公司资产抵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50%的,董
事会有权审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0%时,任何资产抵押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
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长审议批准,并
报董事会备案。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公司章程规定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财务资助,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
    (六)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应按股权比例进行担保,若未能按照股权比
例进行担保,需公司董事会全票同意,否则公司不得进行担保;对参股企业进行
担保时应按持股比例进行担保,同时被担保对象或其股东应提供足额反担保,对
参股企业的担保需公司董事会全票同意,否则公司不得进行担保。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
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发生的其他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按照公司章程
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
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
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
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八章    其他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至少”包含本数; “超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权属于股东大会。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