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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捷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2022-08-30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二年八月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
事会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日常办事机构

    监事会未设专门的监事会办公室,由证券投资部代为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日常事务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内审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行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报告的内容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职权

       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为保护公司员工的权益,在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前,职工监事在注意相关保
密要求的情况下,可就议题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投资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投资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证券投
资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证券投资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投资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发出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
议,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
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
    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时,会议召集人要向监事说明具体的特殊情况,
且监事要在会后按规定及时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传真或邮寄至证券投资部。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
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投资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
会议列席人员、工作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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