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捷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08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
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因此需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是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
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
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已满足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
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相符;
3、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
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和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我们同意公司
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已满足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
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相符;
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
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我们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共有
2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对其所持有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91,475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为公司
自有资金。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依据、回购程序、回购数量及回
购价格合法、合规,该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符合《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上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吴德军、张方亮、黄森
202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