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威新材: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18-05-03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江
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40%的股份(以下简称“标
的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与公司 2017 年 8 月购买标的公司
60%的股份,系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连续对同一资产进行收购,累
计交易金额超过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
50%,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 年修订)》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13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股权类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
审批程序已在《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和时利合计 100%的股份,该等股
份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和时利为依法设立和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注册资本均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
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按交易合同约定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
障碍。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
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
免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