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威新材: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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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 0866 号
致: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德威新材”)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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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
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18 年 10 月 31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召
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发布了关于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
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3:30 在江苏省
太仓市新港公路现代农业园区玫瑰庄园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建
明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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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9 日 15:00-2018 年 11 月 20 日 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9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共 7 名,均为截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457,677,384.00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064%。其中:除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
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64,200.0000 股,约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
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800.0000 股,约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 1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800.00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3%。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57,680,184.00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5.5067%。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 2 人,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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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的股份 1,167,000.00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160%。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
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
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
计数。经表决,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经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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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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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乔佳平 连 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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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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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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