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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威新材:公司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2018-12-12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和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贵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
注函【2018】第 23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已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收
悉,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公司”)董事
会会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中介机构对《关注函》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
真讨论和核实,并逐项进行了书面说明;独立财务顾问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就相关问题已出具核查意见。具体说明如下:
    1、反垄断局对本次重组的审查进度及反馈意见(如适用),公司已完成
及尚未完成的工作,本次重组的预计完成时间;

    回复: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并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
了关于收购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时利”)股权之经
营者集中申报文件相关材料。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并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
本次收购和时利 4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与前次收购和时利 60%股
权事项合并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重组”)之前,公司已持有和
时利 60%股权,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为收购少数股东权益
事项,可以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故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向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撤回了本次收购和时利 40%股权的相关材料,并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收到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同意撤回申报通知书》。按照《反垄断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前次收购和时利 60%股权时已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但
由于公司人员相关专业认识匮乏,未能及时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公司知悉该
等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动说明上述情况。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2018 年 9 月 25 日收到《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立案
通知书》及《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调查通知书》,根据上述
通知的要求,公司已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了关于收购和时利 60%股权
之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相关材料。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涉嫌未
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补充文件、资料通知书》,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按
照上述通知的要求进行了回复,目前正在等待进一步反馈。
     截至目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时间尚无法确定,需待经营者集中申报
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通过后,公司方可向本次交易对方支付剩余股权
转让价款并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等工作。
     经公司自查及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尽管公司存
在经营者集中申报不及时的情况,但公司在得知该事项后已于第一时间按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启动补正程序,并积极配合有权机关进行审查工作,持续推进项
目申报进程,审核完成时间及审核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完成时间尚无法确定,需待经营者集中申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通
过后,公司方可向本次交易对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并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等
工作。
    2、本次重组及非公开发行方案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方案及重组、发行
相关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回复:
     (1)本次重组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方案及重组相关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
更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文
件,尚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完成时间存在一定的不
确定性。
     独立财务顾问通过查阅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文件、经营者集
中申报文件、《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等资料,并通过逐项对比《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的相关说明,除公
司因申报经营者集中不及时而需要进行补充审查外,截至目前尚未发现公司存
在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法实施的情况。
    因此,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已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了
关于收购和时利股权之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尚需其审核通过,完成时间及审
核结论意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因重组交易涉及交易对方,就《关注
函》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向本次交易对方进行了问询核实
并要求其发表明确意见,截至目前,本次交易对方尚未给出明确回复意见。鉴
于本次交易对方尚未发表明确意见,本次重组存在发生实质性障碍、方案及重
组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风险。截至目前,本次重组仍在推进过程中;若未
来本次重组发生进一步重大变化,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方案及发行相关条件是否
发生重大变更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独立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截至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仍在进行中。
    独立财务顾问通过查阅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文件以及《江
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资料,通过逐项对比《公
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
规中的相关条款,截至目前尚未发现公司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导致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法实施的情况。
    如前文所述,因本次重组存在发生实质性障碍、方案及重组相关条件发生
重大变更的风险,同时,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中一部分将用
于置换本次重组的股份转让对价。因此,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存在因本次重组变更导致调整募集资金用途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进而导致发行方案及发行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风险。截至目前,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仍在推进过程中;若未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生进一步重大
变化,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是否需要就本次重组进度承担违约责任,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
协议是否仍然有效,本次重组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回复:

    (1)公司是否需要就本次重组进度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华能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放、瞿一锋、姚丽琴、夏磊、许革宁、赵旦、姚建国、樊
建华、汤菊兴、段洪启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以下简称“《资产购买
协议》”)3.3 条的约定,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向本次交易对方江阴华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瞿一锋、姚丽琴、夏磊、许
革宁、赵旦、姚建国、樊建华、汤菊兴、段洪启(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支
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第一笔转让款,共计 7,375.46 万元)。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11.1 条的约定:“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
让价款,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
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乙方可选择本协议继续履行或解除本
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截至目前,公司已向交易对方合计支付 4,957.41 万元,第一笔转让款的剩
余部分尚未支付。按照《资产购买协议》的约定,公司存在就本次重组第一笔
转让款尚有部分尚未支付完毕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但截至目前,交易对方未
就上述事项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交易对方亦未明确书面说明放弃要求公司
承担违约责任。此外,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资产购买协议》、相关支付凭证
等相关资料,并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
站,截至目前未发现公司存在因此被交易对方起诉而涉及的诉讼或者仲裁的情
形。

    (2)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协议是否仍然有效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或解除: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经协议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协议
终止;

    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③交易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交易他方有权解
除本协议。

    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第一笔转让款尚有部分尚未支付完毕、存在
未及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情形,以及本次重组交易需待经营者集中申报经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通过后方可进一步实施外;截至目前,本次交易各方
不存在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或交易一方严重
违反本协议,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进而导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从而
导致本协议失效。

    (3)本次重组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正与相关各方共同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重组交易涉及交易对方,就《关注函》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公司及独立
财务顾问向本次交易对方进行了问询核实并要求其发表明确意见,但截至目
前,本次交易对方尚未给出明确回复意见。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和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因本次重组涉及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交易对方尚未明确回
复,因此本次重组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截至目前,本次交易对方亦未提出正
式书面异议或终止计划,本次重组仍在推进过程中;若未来相关情况发生进一
步变化,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