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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威新材: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2019-01-23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19-009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5 月 2 日,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同意公
司以人民币 32,000 万元现金收购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和时利”)剩余 40%股权(公司此前已收购和时利 60%股权,并已完成工商变
更登记),相关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了披露。
    2018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所述,本次交易尚需通过
主管商务部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公司已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
局提交了《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申请》并于2018年11月26日收到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补充文件、资料通知
书》,公司已于2018年12月5日按照上述书面通知的要求进行了回复。
    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反垄断调查【2019】12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8年7月24日,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
处理暂行办法》,对公司收购和时利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机关认为:第一,公司收购和时利股权构成《反垄断法》
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第二,当事方于2017年12月14日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
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法《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
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
得实施集中”的规定。
    本机关就公司收购和时利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
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拟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
四十九条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公司
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后续实施工作,并及时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