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威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7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 2019 年上半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情
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
见
(1)、被担保对象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主要用于控股子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控股子公
司长效、有序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二、关于为江阴和锦特种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被担保对象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为公司的孙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主要用于孙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孙公司长效、
有序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孙公司的担保事项。
三、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
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3、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人民币 10,800 万元,
均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中对全资子公司安徽滁州德
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对控股子公司江苏和时利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7,800 万元;对控股子公司江苏和时
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阴和锦特种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为人民币 2,000 万元,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89%。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6,730.52 万元,无对外逾期担保。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通过对 2019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核查,我们认为:2019 年半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四、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9 年半年度,公司没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亦不存
在与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李晓、胡晓明、吴长顺
201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