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筹划出售资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 售资产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表决时,程序合法。上述交易事项的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拟筹划出售资产的事项。 独立董事:李晓、胡晓明、吴长顺 2020 年 3 月 13 日